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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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院之職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胡開誠
出版日期: 1989.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8 卷 第 2 期/247-2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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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行政院預算憲法決算戒嚴緊急命令
中文摘要: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所具職權究竟如何,或可從實際行使上加以探究,亦可從行政事項及行政最高機關作推究,復可從憲法關於憲政體制運行的規定及運行所產生的規範加以研析,行政院在政府體制中的地位以及在運行關係上所應負的責任及權能,則分別作成簡要而明顯的規定。例如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目  次: 壹、序言
貳、訂定施政方針
參、審提法律案
肆、審提預算案
伍、核提決算案
陸、核提條約案及核備行政協定
柒、基於法律授權或依法定職權訂定命令
捌、監管所囑機關推行政務
玖、核提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和媾和案
拾、報請發布緊急命令或緊急處分
拾登、提出施政報告及答復處理立法委員之質詢
拾貳、對於立法院之決議移請覆議
拾參、其他基於規定或機關互動關係所應辦之事項
拾肆、綜合研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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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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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開誠,行政院之職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8卷第2期,247-267頁,1989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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