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違憲無效;法定程序;司法機關;合憲有效;實質法治國家;國家賠償 |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會議早在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即己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宣示:「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此要解釋,雖未直接明言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之規定「違憲」,但至少亦已委婉表示其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但如我們善體大法官們的用心,似可推定大法官們或係考慮為避免因明白宣告違警罰法上開規定違憲,致該部分規定無效,而造成法律真空狀態的困窘。釋字第一六六號及第二五一號這種只宣告法律與憲法「不符」,而非宣告「違憲無效」的解釋,雖不見有任何現行法上的依據,但已數次見於大法官會議近年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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