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
中文摘要: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對於家庭主婦而言,確實為一大福音。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始具體發生,在此之前,剩餘較多之一方任意處分其財產以減少其現存之婚後財產,剩餘較少之一方亦無任何防止之道。亦即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並無充分之保障。為確保剩餘較少之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九十一年六月修正夫妻財產制時,乃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作大幅度之修正與增訂。一般而言,夫妻財產制之立法原則有三:(一)維護夫妻之平等,(二)保護交易安全,(三)貫徹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質目的 ,本文擬依此三原則來檢視我國此次修正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規定之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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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確保 一、以侵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作為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 三、剩餘財產之提前給付 四、追加計算 五、對第三人之請求返還 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 肆、婚後財產之範圍 伍、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時點 陸、離婚時之剩餘分配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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