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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法社會學的觀點論統聯客運集體罷駛事件與我國罷工法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瑞明
出版日期: 2002.05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1 卷 第 3 期/17-73 頁
頁  數: 57 點閱次數: 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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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統聯審理司機集體罷駛事件罷工爭議行為門爭手段法教義學法社會學廠場工會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正當性集體勞動法個體化法哲學
中文摘要: 在民國八十七年所發生的統聯客運司機集體罷駛事件凸顯出我國罷工法制的根本問題。依據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與通說所採取的法教義學思考方式,本案明顯地屬於違法。本文則試圖以國內勞動法學界所陌生的法社會學觀點來說明罷工在我國其實面臨著近乎註定非法的命運。因為廠場工會的限制或甚至在實際上因為資方的打壓而無從組織工會,勞工本來就難以凝聚集體力量。罷工權雖然在表面上受到憲法的保障,作為我國罷工法制核心規定的工會法第二十六條卻設下重重的障礙,使得合法罷工在實際上難如「駱駝穿針眼」。吾人可以由此發現到集體勞動法個體化的現象。唯學者通說就此不僅鮮少批評,甚至又以「正當性」之說提出法無明文的其他要件,罷工因此更是不易合法。經由法社會學觀點,吾人甚至也能進而思考罷工在法哲學層面的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一、民國八十七年統聯客運司機集體罷駛事件始末
二、觀微知著:本案凸顯出我國罷工法制的根本問題
三、法社會學的觀點與研究方法
四、用詞問題
貳、集體力量扉弱不堪的我國勞方:本文的立論基礎
一、廠場工會的結構與法律依據
二、充滿政治性格的工會法
三、備受資方壓制的工會發展實情:工會積弱不振或甚至全然欠缺的事實
四、我國勞方與德國勞方的集體力量懸殊有別
參、我國罷工法制的結構
一、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成文罷工法制的核心規定
二、關於罷工合法性的我國學說見解:我國不成文的罷工法制
肆、近乎註定非法的罷工:本案的合法性問題與對於我國罷工法制的質疑
一、罷工必須由工會領導之說(「主體正當性」)
二、「團體協約相關性」之說(「目的正當性」)
三、「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可以罷工」之說(「目的正當性」)
四、調解前置程序(「程序正當性」)
五、罷工表決程序(「程序正當性」)
六、預告罷工的義務(「程序正當性」)
七「罷工逾越」的問題(「手段正當性」)
伍、資方的反制:秋後算帳的法寶
陸、實務上罕見的合法罷工
柒、集體勞動法個體化
捌、罷工是法社會學與法哲學的問題
一、法教義學的窮困
二、法社會學的問題
三、法哲學的問題
四、法學方法論的課題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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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從法社會學的觀點論統聯客運集體罷駛事件與我國罷工法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1 卷 第 3 期,17-73 頁,200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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