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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契約;私法契約;行政契約;混合契約;契約標的說;契約主體說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得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學理上並無疑問;行政程序法實行後,行政機關就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亦有法律依據;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區分之我國,公私法混合契約契約有無存在之可能性,若肯認其存在可能性,如何使其與現行法律體系協調,是行政契約法制上具有爭議性之問題。 鑑於我國對混合契約之討論甚少,實務案例亦未見,本文乃以德國法之觀察為主,對混合契約之概念及其契約定性問題作初步之引介。因混合契約問題與公法與私法契約之區分有密切之關聯,本文首先簡述公法與私法契約之區分理論,以為後續討論之依據;其後介紹德國法上對於混合契約問題之爭議,以及實務上常見之混合契約類型,並在評析德國學說上之討論後,提出個人之見解。 本文認為,混合契約理論上存在之可能性不應自始被排除。混合契約在概念上應是具有獨立性,且彼此有實質關聯之公法與私法契約標的所混合而成之單一契約。就契約中個別之權利義務定性為公法或私法之元素,而認定為混合契約者,應自混合契約之概念中排除,以免混淆;混合契約係公法與私法契約標的之混合。又因其個別契約標的之獨立性,故應可分別定性。而無論承認混合契約與否,行政契約法之發展均不能怠於為類型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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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問題 一、概述 二、區分之標準 三、契約標的範圍之確定 參、德國學說上關於公私法混合契約之爭議 一、公私法混合契約爭議之歷史觀察 二、學說與實務見解概說 三、混合契約概念類型及其法律定性 四、學說及實務上具爭議性之公私法混合契約類型介紹 五、另類見解 肆、 國法討論之評析─兼論我國學說關於混合契約之若干問題 一、混合契約存在可能性 二、混合契約之概念特徵 三、對前述另類見解之批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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