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學比較;呂特案;公法;民族之間的法;歐洲法院;現象學;拓蹼學 |
中文摘要: |
法學比較在公法領域內與在民法領域內是同等有用且必要。十九世紀在德國是一個法學比較的世紀,特別是在公法。眾多教科書以德意志各邦之憲法規範為基礎,創造了一個一般共通的德意志國家法。普通的德意志行政法是由德意志諸邦之立法,以及引進當時已有長足發展的法國法所形成。普遍來說,在此時與國外進行法學比較是用來更新與促進國內的法規制度。法學比較對於德國國家法及行政法之演進的重大意義無法在此一一解說。以下將探討:一、法學比較之目的;二、法學比較的方法,於此除了做一般性的探討,也特別就公法之法學比較來論述;最後將探討三、法學比較的評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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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壹、法學比較之目的 一、學術上的認識 二、對國家立法之助益 三、本國法官解釋法律之輔助 四、ubi societas,ibi ius(凡人們群聚之處,就會形成法) 五、尤其是跨國法之創造 貳、法學比較之方法 一、問題提出 二、語言、法學概念、法釋義學與法體系 三、法制史之意義 四、社會及文化環境之意義 五、小結:功能上之方法 參、法學比較中之評價問題 一、評價之必要性 二、為跨國組織立法時之評價問題 三、尤其是源自於法學比較的歐洲共同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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