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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刑法上之責任原則
編著譯者:
蔡墩銘
出版日期:
1974.10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4 卷 第 1 期
/57-67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3029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責任原則
;
自由意思
;
責任能力
;
期待可能性
;
違法性認識
;
違法性錯誤
中文摘要:
按刑法上之責任原則係在於調和犯罪與刑罰之關係,亦即對於犯罪固可科以刑罰,惟在科刑之前不能不考慮者,即係行為人對犯罪所負之責任。由於行為人對於犯罪所負之責任,有輕重之不同,是以刑罰亦須依照責任之輕重而為科處,不能逾越。在此意義之下,責任原則具有保障人權之作用,可避免法官對於被告科以與其罪責不相稱之重罰,此以倘欲維持現在之刑罰制度,在刑法上採取責任原則,實有必要。然而責任原則重在罪刑之均衡,有時無法使刑罰發揮制裁犯罪及保護社會之作用,此以責任原則雖為主張道義責任論、一般預防主義或應報刑思想之學者所贊成,但卻為主張社會責任論、特別預主義或目的刑思想之學者所排斥。由於各國刑法大多維持客觀主義之立場,以行為為處罰之對象,促使責任原則沿用迄今。我國刑法大體上採用責任原則,但並未貫徹此原則,以致刑法上若干條文,出現其與責任原則不相符合之處,如非為保護社會而設此規定,則有立法考慮不週之情形,實有修改之必要。
目 次:
一、前言
二、責任原則之意義
三、責任原則之應用
四、責任原則之例外
五、我國刑法之責任原則
六、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47 條 (58.12.26 版)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4 條 (24.04.01 版)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5 條 (60.05.1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4 年上字第 140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289 號 刑事判例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178 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181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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