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法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可否上訴於第三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盤江
出版日期: 1989.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4 期/29-3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785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犯罪能力犯罪主體無罪判決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能力執行職務
中文摘要: 法人之犯罪能力雖於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被承認,惟法人本身畢竟無法為行為,須藉助於其代表人、受雇人等始能為之。因此,法人受刑事處罰,實乃其代表人、受雇人等為犯罪行為所致。無論從法條文義、歷史之觀點或自規範之目的而言,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犯罪主體僅及於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惟法人被科處刑罰(罰金),既係其代表人或受雇人等執行職務時為犯罪行為所致,則法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即應視行為人所提是否為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而定。
目  次: 一、案例事實
二、問題說明
三、分析
(一)法人原則上無犯罪能力
(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不包括以法人為犯罪主體之罪
(三)法人受罰之原因在於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執務時為犯罪行為
(四)法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應視行為人所觸犯之罪嫌而定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盤江,法人為被告之刑事案件,可否上訴於第三審?,萬國法律,第44期,29-31頁,1989年04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