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仲裁判斷;仲裁協議;互惠承認之原則;妨訴抗辯 |
| 中文摘要: |
商務仲裁條例已修正為「仲裁法」,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這代表著仲裁制度邁向新的里程碑。於新仲裁法下,法院對於仲裁制度之協助更多,干涉更少,法院辦理仲裁事件時宜加以特別注意。本文將談論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並提出應注意之事項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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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院處理仲裁事件之依據 參、法院處理仲裁事件之分案 肆、仲裁協議之妨訴抗辯 一、仲裁協議有效性之認定 二、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妨訴抗辯之時期 四、仲裁判斷之司法保全 伍、法院協助選定仲裁人 一、法院選定仲裁人係屬非訟事件,不問前置程序是否踐行 二、法院對仲裁人之迴避並選定仲裁人 陸、法院對仲裁判斷之執行 一、裁定賦予仲裁判斷執行力 二、法院裁定停止仲裁判斷之執行 柒、法院對仲裁判斷之撤銷 一、核徵裁判費 二、有無遵守不變期間 三、訴訟標的之確定 四、撤銷仲裁判斷之原因 捌、法院對外國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一、聲請承認之程序 二、承認要件之審核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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