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司法行政;少年保護;家庭裁判;少年事件;調查官;家庭事件 |
| 中文摘要: |
家庭裁判所處理之少年事件,有由學校教員報告者,有由有關當事人報口者,有由裁判所調查官發現而報告者,有由地方首長或少年輔導中心首長報告者,有由警察機關移送者,裁判所應即開始其處理程序。先由裁封官指定調查官為調查,調查官本其指示,就少年之品性,生活情形、家庭背景及其他環境為深入確切之社會調查。如其生理及心理有予檢查必要,則將該少年交由少年鑑別所居留,施以檢查,或交由家庭裁判所之診療所為檢查。而後調查官根據調查及檢查所得,提出書面報告,附具其個人的處理意見,送請裁判官裁酌。裁判官以此報告為參考,定期訊問。訊問不予公開,不穿制服,除裁判官、書記官、調查官及有監護責任之父母或監護人外,不得參與旁聽。檢察官亦不出席,所送案件,稱「致送」而不用「起訴」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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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司法行政 二、裁判系統 三、司法研修 四、少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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