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牽連犯;既判力;競合;追訴時效;告訴乃論;審判權 |
| 中文摘要: |
牽連犯之各行為既係各可獨立構成犯罪,其本罪原為數罪,祗因各個構成犯罪之方法或結果之關係,特規定從其中較重之一罪處斷,而於科刑上或裁判上視為一罪,實為併合論罪之特殊變例,而與想像上數罪之以事實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者不同,惟兩者不妨統稱為一行為與數行為兩者,蓋將一行為之想像上數罪,亦可包括於牽連犯之內故也。關於牽連犯之理論及實用,惟因牽連犯之性質特殊,致在適用上發生諸多疑義,尤其牽連性之如何認定,學者問主張不一,迄今仍難有一致之學說。而各學說所持之理由皆有一定之立場,尚難對之任意摒駁,如能融通各學說中之精華,則對於牽連犯之研究不無裨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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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牽連犯之性質 二、牽連犯之學說 (一)想像上犯罪競合說 (二)法律競合說 (三)實體上數罪競合說 三、牽連犯之特性 (一)主觀說 (二)客觀說 四、牽連犯之類例 (一)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而犯他罪者 (二)以犯罪之結果行為而犯他罪者 五、牽連犯之訴訟 (一)追訴之時效 (二)告訴之效力 (三)起訴之效力 (四)上訴之效力 (五)判決之既判力 (六)審判權各界者 六、牽連犯之處斷 七、牽連犯與其他犯罪態樣之關係 (一)牽連犯與共犯 (二)牽連犯與結合犯 (三)牽連犯與吸收犯 八、牽連犯之時地 九、牽連犯之中止 十、牽連犯之沒收 十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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