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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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1991.0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42 卷 第 7 期/16-2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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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溫豐文
關 鍵 詞: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使用請求權共同利益
中文摘要: 專有部分係構成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礎,析明其範圍與相互關係,有助於區分所有人相互間權益之釐清。而綜據上述,可知專有部分範圍就外部關係言,宜解為到達境界壁之中心線;就內部關係言,則應解為僅止於境界壁最後粉刷之表層部分而已。至於專有部分相互間關係則具有制約性,每一區分所有人對自己之專有部分雖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但不得有悖共同利益;對他區分所有人請求使用自己專有部分以維護或修繕其建物部分時則負有容忍義務。
目  次: 一、前言
二、專有部分之範圍
三、專有部分之分類
  (一)複合的專有部分與單一的專有部分
  (二)單獨所有之專有部分與共有之專有部分
四、專有部分之相互關係
  (一)違反共同利益行為之禁止
  (二)對他人專有部分之使用請求權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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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豐文,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法令月刊,第 42 卷 第 7 期,16-20 頁,199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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