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證據能力;自白;不誠實方法;詐欺 |
| 中文摘要: |
說謊或使詐原則上雖是一種惡行,但有時有其必要性,例如以說謊或使詐來拯救無辜者之性命,社會大眾不僅不認為其是一種惡行,反而是智慧及勇氣的表現。古代無論是我國之包青天或西方之所羅門王,均以「詐欺方法」取得被告自白使案情真相大白,而博得民眾之愛戴,認為是公正及智慧之表現。而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尤其是警察,因工作需要,有時也不得不說謊。有時彼等說謊係為了保護被害人,有時係為了安定人心,有時係為了保護偵查秘密 ,此等類型之說謊均不產生問題。然而,在現代社會中,有偵查權之人以說謊或其他不誠實方法以蒐集證據,究竟是一種惡行,或是智慧的表現;其因此所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則有很歧異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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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關於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之法律規定與學說 參、美國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 肆、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宜否有證據能力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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