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顧立雄
出版日期: 1985.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12-13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012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書面公證人登記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無效婚撤銷婚夫妻剩餘產財請求權
中文摘要: 關於兩願離婚,原僅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可生效。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增列「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項要件,使發生離婚之效力。有疑問者,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於協議書內約定雙方應協同辦理離婚登記,如一方拒絕辦理登記,他方並不得訴請他方履行該義務,因身分行為不得強迫。訴訟上和解離婚,亦必須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此外增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規定。本條所稱「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夫妻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撤銷婚與無效婚之情形,至於已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無效婚姻應類通適用而包含在內。
目  次: 一、新舊法適用問題
二、修正後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間財產之歸屬
三、增訂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之適用疑義
(以下刊載本期)
四、兩願離婚增列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要件之適用疑義
五、增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規定所產生之問題
(以下待續)
六、修正前後夫妻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分擔之比較
七、子女稱姓問題
八、收養子女之方式
九、收養之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顧立雄,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二),萬國法律,第23期,12-13頁,1985年10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