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同訴訟人;共同被告;確認之訴;訴訟實施權;詐害債權;必要共同訴訟 |
中文摘要: |
為訴訟標的之義務,非由數人不能履行者,須該數人全體對於訴訟標的,始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如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以雙方行為為限)之訴,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共同被告、原告提起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應以該他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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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必要共同訴訟的意義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種類 三、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四、法院對於共同訴訟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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