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道德法則;職業道德;善惡判斷;在野法曹;律師造法;律師正義 |
中文摘要: |
律師就其承辦的案件遇有現存法律規定及實務意見,強加適用結果,勢必造成不公義或利益失衡等情形時,律師即負有依據社會經驗事實提供開創性的法律意見,說服法官接受,為其當事人爭取訴訟利益,這是律師的契約責任;而使法官裁判的結果,呈現合理性及妥當性,滿足正義感情,契合法律正義、司法正義與社會正義,同時也是律師應負的積極社會責任。律師造法的情形,既係以提供具有開創性足以變更從來之法律適用的法律意見,以供法官審酌採用,能否終被法官採用,則其「說服」功夫極為重要,而能否說服汰官採用其意見,其說服力全然建立在意見之經驗事理及法理之說明是否具有改變、修正過去注律適用之論據之上,而此項論據,經常是-可能也應該是、必然是-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熟悉判例,隨時吸收新知,具有廣泛而深入的法律以外的經驗知識,以及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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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沿革及本質說明 貳、倫理、道德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辦正 一、「規範」之基本指涉及辯正 二、倫理(Ethics)與道德(Morality) 三、道德規範之知識性(Intellectuality)及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 四、律師倫理規範之合法性(Legality)說明 五、律師倫理規範之認知 參、律師倫理規範之實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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