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處分;行政救濟 |
中文摘要: |
針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所有行政處分,並非僅能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因為,對於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如其規範效力仍然存在,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仍得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判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外,執行之後果並無法回復或排除,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已完成,自不存在可供撤銷的標的,從而需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所謂續行確認之訴,解決強制解散處分合法性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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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強制解散行為之性質 貳、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與實益 參、本案實體之審酌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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