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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緩起訴處分之再議與撤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3 期/22-2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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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緩起訴再議撤銷檢察官
中文摘要: 所謂緩起訴,是指非重罪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內如有違反規定,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目  次: 壹、緩起訴之意義
貳、緩起訴之要件
參、緩起訴之再議
肆、偵查終結前之自訴
伍、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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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緩起訴處分之再議與撤銷,月旦法學教室,第 3 期,22-23 頁,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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