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中共收養法;擬制血親;身份契約行為 |
| 中文摘要: |
自從海峽兩岸開放人民來往之後,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事件,屢見不鮮,由報載:一自從越來越多探親老兵返臺向法院聲請收養子女後,許多法官都面臨了在人情、法理、與國家整體利益的掙扎」。等語可知,海峽兩岸人民問之收養事件,在司法實務上,係極為棘手且複雜之問題,涉及兩岸之收養制度,殊難解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 (第一項)「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者與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即涉及兩岸之收養制度及相關規定,而目前承辦收養事件之地方法院法官對於大陸之收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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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大陸地區之收養制度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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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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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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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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