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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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恢復羈押被告自由之方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1999.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08 期/96-99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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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準抗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中文摘要: 檢察官以甲犯有貪污罪嫌重大為由,聲請法院羈押,甲對於法院之羈押處分,得於羈押裁定未確定前「提起抗告」,並得聲請法院「撒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德國,相對於「羈押審查程序」(即撒銷羈押與停止羈押),抗告程序僅具附屬性之輔助作用(德國刑事訴訟法一一七Ⅱ前段),惟因吾國並未設有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故尚難比附援引而剝奪被告之抗告權。

目  次: 壹、抗告
貳、撤銷羈押
一、法定撤銷
二、擬制撤銷
參、停止羈押
一、具保
二、責付
三、限制住居
肆、撤銷羈押、停止羈押之發動
一、法院依職權撤銷、停止
二、法院依聲請撤銷、停止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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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恢復羈押被告自由之方法,萬國法律,第 108 期,96-99 頁,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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