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準抗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以甲犯有貪污罪嫌重大為由,聲請法院羈押,甲對於法院之羈押處分,得於羈押裁定未確定前「提起抗告」,並得聲請法院「撒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德國,相對於「羈押審查程序」(即撒銷羈押與停止羈押),抗告程序僅具附屬性之輔助作用(德國刑事訴訟法一一七Ⅱ前段),惟因吾國並未設有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故尚難比附援引而剝奪被告之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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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抗告 貳、撤銷羈押 一、法定撤銷 二、擬制撤銷 參、停止羈押 一、具保 二、責付 三、限制住居 肆、撤銷羈押、停止羈押之發動 一、法院依職權撤銷、停止 二、法院依聲請撤銷、停止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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