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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核四所引發的憲法爭議
編著譯者:
葉俊榮
出版日期:
200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67 期
/50-57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296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俊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權力分立
;
核四
;
彈劾
;
罷免
;
大法官釋憲
;
核能發電
中文摘要:
近來,由於新政府決定停止興建核四,引發在野黨的反撲,在一方面主張於立法院已經通過預算的情況下停建核四構成違憲,應由大法官透過釋憲解決爭議,另一方面則發動憲法增修條文的罷免機制,伺機對主張非核的陳水扁總統發動罷免。法學界對此一憲法爭議,已在報章有零星的討論,但討論的焦點多集中在立法院預算權的性質,對行政權所進行的行政程序部分較少討論,尤其未能從核能管制結構看整個爭議,頗有補充論述的必要。本文希望能從憲法權力分立的原理探討核子反應器設置的權限配置,進而解析當下核四爭議的兩個具體憲法爭議問題:一、新政府不執行立法院所通過的核四預算是否違憲?二、立法院可否透過「國家能源條例」的立法,對核四做出續建的決定,迫使新政府遵行?在對此兩項法律爭議提出看法後,本文接著探討國會在野聯盟以罷免總統的作法因應核四變局的憲法意義。
目 次:
壹、前言
貳、從憲法權力分立原理看核子反應器設施設置決策的權限設置
一、國會有透過立法形成一般核能政策與決策程序的權限
二、國會透過立法將個別核子反應器設施的設置決定交給行政部門決定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執照核發,乃是行政權決定核能電廠設置與否的核心權限
四、在個別核子反應器設施的設置決定上,國會的預算權只是財務面的配合行為
參、核四所引發的兩項憲法爭議及其評析
一、行政部門不執行核四預算是否違憲?
二、立法部門可否對核四立專法強迫續建核四?
肆、核四所引發憲政僵局及解套路徑評析
一、核四與倒閣
二、核四與對總統的彈劾與罷免
三、核四與大法官的釋憲
伍、後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0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89.04.25 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2 條 (89.11.22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3 條 (88.02.03 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9 條 (89.11.01 版)
原子能法 第 17、23 條 (60.12.24 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 條 (86.05.14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64 號
釋字第 39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裁字第 1198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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