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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爭議;變通的爭議處理程序;爭議處理意見;調處;調解;招標爭議;契約爭議;囑託;訴訟;仲裁;送達 |
中文摘要: |
工程爭議和一般爭議有所不同,由於工程具有繁雜、專業、重時效控制等特性,因此一般之爭議解決程序,並不能完全符合工程爭議解決之要求,在多國先例上,常設有多種「變通的爭議處理程序」(ADR),希望能切實有效解決工程糾紛。近來公共工程所生爭議日增,工程爭議問題之解決備受重視,行政院不但設立公共工程委員會綜理公共工程相關事物,並於近自成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以求能迅速有效解決爭議,俾工程招標作業能順利進行。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成立不久,究竟如何運用此一機制解決公共工程爭議?其程序及效果如何?本文將爰為簡單介韶,並探析該制之優缺點,俾為相關人士運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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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工程爭議之特性及解決 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程序之簡介 (一)組成 (二)爭議之類型 (三)關於招標爭議 (四)關於契約爭議 (五)公共工程爭議之處理期間 (六)除營繕工程之外,工程之規章、設計、監造是否可以循此程序辦理 (七)運用比程序之費用如何 肆、相關問題之檢討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所為爭議處理意見或調處,未具有類似訴訟或仲裁之效力,其效力甚至不如調解 二、關於爭議處理委員會之委員正反意見各半時,由主任委員裁決之設計 三、關於招標爭議是否限於「違法」 四、在「招標爭議」的處理上只限廠商提出處理申請之妥適性 五、「契約爭議」之提起需經對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應經雙方簽認同意之設計 六、關於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處理時其前置程序要求過多之問題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所做調處書效力之探討 八、關於爭議處理程序與訴訟或仲裁之關係 九、預審委員之「囑託」權限問題 十、關於爭議處理審議期限之問題 十一、關於送達是否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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