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股東;轉投資;公司章程;股票;有限公司;無限公司 |
中文摘要: |
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轉投資於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原為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保障股東及債權人權益而設,惟經濟部認為公司轉投資之後,其資本並未因而喪失,並不致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為配合企業經營多角化與自由化,促進投資意願,爰增列如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不同種類之公司於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其所有投資總額,得超出原定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此次公司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對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未設有上開特別決議之特別規定,稍嫌與公司法之體例不符就此情形公司法修正草案並未加以說明,未省其係疏漏或故意不做規定,無法猜測。惟依公司法體例似有加以補充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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