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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訊問制度;當事人;訊問;虛偽陳述;具結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困難,在於當事人本身並非中立第三人,其陳述難免遭疑慮;但於制度設計上,又不能捨棄當事人於事實之認識或否認其重要性。另在訴訟法理上,法院依職權為當事人訊問制度,其與辯論主義及當事人提出主義是否有衝突,其協調之基準何在?均為制度設計本身應克服之問題。本文擬藉德國法制之發展與反省之經驗,提供部分相關制度之發展面向,用供解讀我國當事人訊問制度之資料或為立法論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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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德國法 一、立法 二、性質、意義與種類 (一)性質 (二)意義 (三)種類 三、要件與程序 (一)依聲請而為之相對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五條) (二)協議(合意)之當事人訊問 (三)依職權所為之當事人訊問 (四)其他類型之依職權當事人訊問 (五)程序 四、效果 五、第二審程序 (以下刊載本期) 參、我國法現況 一、制度目的 二、性質與制度基本要件 (一)性質 (二)基本要件 三、效果與處罰 (一)當事人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二)當事人拒絕陳述之擬制 (三)當事人故為虛偽陳述之處罰 四、實務相關見解 肆、我國法之發展評估-代結論 一、與德國法異同 二、德國法制之批評 三、我國法之發展評估 (一)當事人訊問與當事人聽取 (二)當事人定義 (三)與自認之關係 (四)補充性原則 (五)類型考量 (六)相當蓋然性 (七)必要性要件 (八)陳述與到場之義務或負擔 (九)訊問過程之精緻化 (十)效果 (十一)實務見解分析 (十二)制度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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