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權;原創性;計算機軟件;電腦軟體;原始碼;科學研究 |
中文摘要: |
所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其所保護的客體規定於第二條,即所謂的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若用著作權法的說法來講,即是所謂的電腦程式著作,和程式相關的程式設計說明說、流程圖等,故應將計算機軟件理解為電腦軟體才是,然軟體著作權原則上係屬於軟體開發者所有有的,其當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其受人委託開發者,除另有約定外,該權力歸屬於受託人。即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合作開發,除另有協議者,以開發者共有,及上級單位下達任務者,依約定或任務書為準,否則係屬接受任務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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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保護客體 三、權利人及其享有之權能 四、軟體著作權之限制 五、軟體著作之登記管理 1.權利對抗效力 2.初步證據效力 六、法律責任與與損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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