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瑕疵擔保責任;統一商法法典;最重要牽連關係;消費者保護 |
中文摘要: |
降至產業革命以後,科學技術一日千里,分工日益精細,精密機器代替了人工,而產品亦推陳出新,且因大量生產,大量銷售之結果,遂打破了傳統之直接銷售方式;兼以商品之複雜性與危險性不斷提高,因而對消費者之生命與財產逐漸構成嚴重之威脅。而一般消費者更因專門知識之欠缺,非經說明不能檢查其商品有無瑕疵;非經指示不能知悉商品之正確使用方法;非經警告不能避免商品之潛在危險。此時「購者自慎」之原則,已不足以保護買受人之安全與利益,故轉而要求廠商對其產品提供保證之責任(註三),因此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理論乃逐漸形成。惟因各國或各州商品製造人責任法之規定不盡相同,有關商品責任之涉外案件,究應適用何國或何州之法律,乃為本文之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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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產品責任準據法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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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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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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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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