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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尊嚴;當事人糾問主義;心證;執行監瞥機關;起訴裁量權 |
中文摘要: |
最值詬病的是司法人員的刑事學理專業,並沒有跟上時代更新,而仍停滯在早期觀念。因而,在判決書中顯示出的思想與立論,均與當代刑事訴訟法時潮有嚴重落差。近年來,刑事訴訟法理論鉅幅的研究發展,早和以往全然有別。如何培養正確的刑事訴訟法新知,對於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學理(含法制沿革及最新爭議問題、新的學理)、刑事證據法則(新的刑事證據法則,全然係邏輯應用法則,對此,受舊教育的法律人必須再度更新、吸收此方面新知),均應作為司法人員養成教育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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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跨世紀司法改革對檢察官角色部分的認知盲點 (一)對抗被告的機關?或制衡法官的機關? (二)起訴前為「機關」?起訴後檢察官為「當事人」?判決確定復執行時,檢察官為「執行監瞥機關」? 二、刑事訴訟全程序的監督部分 (一)警察調查程序的法律監督 (二)審判階段,檢察官是法官裁判的監督機關 (三)審判上檢察官係「當事人糾問主義」的「當事人」?抑或是與法官、辯護人平行的共同刑事司法機關? 三、檢察官蒞庭對「審判七塊論」的監督機制 (一)當事人糾問是第三塊(C) (二)研討辯論是第四塊(D) (三)判決是第六塊(F);正確性要透過第七塊(G)審查 四、案件負荷量及對策 (一)刻意的九○%起訴裁量權對策 (二)順其自然的專案分流四八%的「起訴便宜」對策 五、檢、審司法人員素質問題 (一)權威心態→人性尊嚴與寬容 (二)停滯的刑事法學知識→累積增新的刑事法學專業 (三)只重草皮式的知識→改重專業式的知識 (四)平頭式司法加給影響→專業式司法加給的影響 (五)升官思考及敬己思考→為人民服務敬業思考 (六)當官敲鐘的不負責思考→專業終身的思考 六,檢察官與案件爭點整理─透明程序 (一)法官初步心證之交代 (二)檢察官認知的交換 (三)檢察官最後陳述 七、檢察官為舉世最客觀的官署 (一)精繳司法的要求 (二)由機關對抗時代進入以「人權」為核心的機關聯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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