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知的權利;隱私權;醫療糾紛;病歷中文化;國民健康權;保險給付 |
中文摘要: |
全民健保的保險對象不以被保險人為限,尚包括被保險人眷屬在內。且在現制之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國民(憲法第三條),不必然是全民健保的保險對象,更非絕對是全民健保被保險人。而保險對象或被保險人復與醫事人員實施醫療等行為的對象,即醫事人員必須對其負擔醫事法律責任之病人(Patient, Kranke),相異其概念。因此,涉及諸如憲法上國民健康權(社會權之一),保險對象的權益,被保險人權利,或病人權利等問題的討論時,其範圍皆非一致。換言之,本法所指國民、保險對象及被保險人,具有不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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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界說 第二節 本法在病人權利保障上的三大課題 一、掛號費應列入保險給付範圍,以維護病人權益 二、病歷不能影印,且未中文化,病人知的權利欠缺保障 三、健保病床數不足,有害病人的就醫權 第三節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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