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司法警察;司法權;偵查;監督權;強制處分;羈押 |
| 中文摘要: |
犯罪發生後,調查犯人及犯罪情形並蒐集證據,則與一般行政權作用不同,本質上是為達成刑事裁判之目的,而實施之國權動作,屬於司法權之範疇。第以其與行政警察有密切關係,乃於現行法制上,由行政警察人員兼行之。故謂之司法警察。此為司法警察之實質意義。其形式意義則指執行司法警察權之資格而言司法警察之本質,既為國家刑罰權之作用,則由一般行政警察機關擔任此職務,自屬協助性。警察者,乃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面對人民施加命令或強制之國家作用。其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安全秩序,防止一切危害,並促進人民福利。
|
| 目 次: |
一、司法警察之意義 二、司法警察機關 (一)概說 (二)刑事警察 三、司法警察機關之種類及職務 (一)司法警察官 (二)司法警察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