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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司法警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賴硃隆
出版日期: 1965.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0 卷 第 1 期/45-5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3927
關 鍵 詞: 司法警察司法權偵查監督權強制處分羈押
中文摘要: 犯罪發生後,調查犯人及犯罪情形並蒐集證據,則與一般行政權作用不同,本質上是為達成刑事裁判之目的,而實施之國權動作,屬於司法權之範疇。第以其與行政警察有密切關係,乃於現行法制上,由行政警察人員兼行之。故謂之司法警察。此為司法警察之實質意義。其形式意義則指執行司法警察權之資格而言司法警察之本質,既為國家刑罰權之作用,則由一般行政警察機關擔任此職務,自屬協助性。警察者,乃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面對人民施加命令或強制之國家作用。其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安全秩序,防止一切危害,並促進人民福利。
目  次: 一、司法警察之意義
二、司法警察機關
(一)概說
(二)刑事警察
三、司法警察機關之種類及職務
(一)司法警察官
(二)司法警察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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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硃隆,論司法警察,法學叢刊,第10卷第1期,45-51頁,196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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