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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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中美洲法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雷崧生
出版日期: 1957.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 卷 第 4 期/34-37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749
關 鍵 詞: 當地補救原則條約與法律原則仲裁公約立法機關法官
中文摘要: 一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哥斯大利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與薩爾瓦多等四國,締結條約於尼加拉瓜的哥林多。根據該條約的規定,上述四國接受了強制仲裁的原則,並且同意予一九○二年九月五日,設立一個常設仲裁法庭。該仲裁法庭由四個締約國各指定仲裁員一名與副仲裁員一名組成,任期一年。爭端當事國的仲裁員,在該法庭從事於仲裁該項爭端時,不得出席,參加仲裁的工作。一九○二年十月九日,上述仲裁法庭成立予哥斯大利加京城約瑟。一九○七年二月,它曾嘗試處理洪都拉斯與尼加拉瓜間的爭端,而未獲致結果。
目  次: 壹、中美洲的聯邦運動
貳、一九○二年哥林多條約
參、一九○七年中美和平會議
肆、中美法院的組織
伍、中美法院的經費
陸、中美法院的地址
柒、中美法院的管轄
捌、中美法院所適用的法律
玖、中美法院的案件
  一、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對瓜地瑪拉薩爾瓜多案
  二、蒂亞茲對瓜地瑪拉案
  三、色達對哥斯大利加案
  四、拉利阿斯對洪都斯案
  五、伯繆德斯對哥斯大利加案
  六、哥斯大利加對尼加拉瓜案
  七、薩爾瓦多對尼加拉瓜案
拾、中美法院的結果
拾壹、中美法院的繼承者
拾貳、中美法院的評價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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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崧生,中美洲法院,法學叢刊,第 2 卷 第 4 期,34-37 頁,195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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