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當地補救原則;條約與法律原則;仲裁;公約;立法機關;法官 |
中文摘要: |
一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哥斯大利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與薩爾瓦多等四國,締結條約於尼加拉瓜的哥林多。根據該條約的規定,上述四國接受了強制仲裁的原則,並且同意予一九○二年九月五日,設立一個常設仲裁法庭。該仲裁法庭由四個締約國各指定仲裁員一名與副仲裁員一名組成,任期一年。爭端當事國的仲裁員,在該法庭從事於仲裁該項爭端時,不得出席,參加仲裁的工作。一九○二年十月九日,上述仲裁法庭成立予哥斯大利加京城約瑟。一九○七年二月,它曾嘗試處理洪都拉斯與尼加拉瓜間的爭端,而未獲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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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中美洲的聯邦運動 貳、一九○二年哥林多條約 參、一九○七年中美和平會議 肆、中美法院的組織 伍、中美法院的經費 陸、中美法院的地址 柒、中美法院的管轄 捌、中美法院所適用的法律 玖、中美法院的案件 一、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對瓜地瑪拉薩爾瓜多案 二、蒂亞茲對瓜地瑪拉案 三、色達對哥斯大利加案 四、拉利阿斯對洪都斯案 五、伯繆德斯對哥斯大利加案 六、哥斯大利加對尼加拉瓜案 七、薩爾瓦多對尼加拉瓜案 拾、中美法院的結果 拾壹、中美法院的繼承者 拾貳、中美法院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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