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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保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保險代位權─評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判決與六十八年台上字四二號判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1996.05.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2 卷 第 5 期/32-38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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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勞保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權填補損害原則
中文摘要: 我國保險法自民國十八年公佈以來,迄今所累積之實務見解可說是寥寥無幾,特別是選編而成代表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之相關判例,更是屈指可數,共計只有五個,令人驚訝:其中,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沿襲最高洗院向來之誤解,將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最受學說之批評。(註一)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一五三號判例為保護受益人,將保險決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公佈之施行細則改為第二十五條)保險人對保險契約之「同意承保」解為係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止條件,進而認保險人之拒絕承保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引進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使受益人獲得理賠,於個案之衡平用心固然良苦,惟理論上仍有商榷之餘地。
目  次: 一、前言
二、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四二號判例與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判決
三、分析檢討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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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從周,勞保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保險代位權─評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判決與六十八年台上字四二號判例,軍法專刊,第42卷第5期,32-38頁,1996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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