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存活機會喪失;醫療侵權;因果關係;比例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生命權;損害概念;純粹經濟上損失;英美法 |
中文摘要: |
醫師延誤診治,導致病患喪失存活機會,並因而死亡時,加害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存活機會」是否為侵權行為法保護之客體?被害人之損害究為「存活機會」本身、存活機會喪失引起之損害、或最終之死亡結果?醫師對其過失行為引起之結果,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之範圍如何?是否應依被害人的存活機會比例,計算損害賠償之額度?再者,若被害人原本心臟病之存活機會僅為 10%,亦即有 90%的機會,縱經適當治療,被害人亦將死亡,則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上述關於存活機會喪失之案例所生之問題,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及賠償之範圍等問題。本文自人格權的內涵,說明患者之存活機會,應屬一種人格法益,獨立視為一種個別人格權,或以之為生命權或身體健康權之內涵,均無不可,其應屬侵權行為法保護之客體,則無疑義。被害人之存活機會被侵害時,無論所生之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依法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存活機會喪失」與「死亡」,或屬被害人之損失、或屬侵害事實之現象。但一般侵權責任法所填補之損害,則為被害人因「存活機會喪失」或「死亡」所生之費用支出與精神痛苦。至於因果關係之成立,本文認為宜採取寬鬆之態度,以實質因素說或比例因果關係說,肯定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存活機會喪失後,加害人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因被害人在醫師誤診之前,其存活機會業已減損,基於合理分配損害之原則,本文認為,加害人所應賠償者,應僅為被害人喪失存活或治癒機會的損害,而非被害人全部損害(死亡、截肢)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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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言 貳、契約法上「機會喪失」之損害賠償 參、侵權行爲法保護之人格權或期待權 肆、存活機會喪失之損害 一、被害人之「死亡」作爲損害 二、「機會喪失」作爲損害 三、機會喪失引發之「損害」 伍、存活機會喪失之因果關係 一、傳統因果關係之「全有或全無」原則 二、實質可能性說或實質因素說 三、比例因果關係說 陸、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反對見解 柒、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界限 一、超過 50% 的機會喪失 二、單純醫療過失直接引發損害 三、未發生最終損害之機會喪失 四、純粹經濟上損失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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