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網路交易;郵購買賣;買賣契約;締約方式;解約權;法律效果 |
中文摘要: |
針對網路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的議題,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本文作者認為,網路交易有無該規定之適用,亦即消費者及電子商務業者是否享有同等權利或應負相同義務?端視網路交易是否符合消保法第 2 條第 8 款所定義郵購買賣之四項要件:一、企業經營者先為遞送廣告或型錄之行銷方式;二、消費者未檢視交易客體之締約方式;三、交易客體限於商品;四、交易類型限於買賣。作者分析四項要件,同時參酌學說、實務以及外國立法例,探討郵購買賣之要件及賦予消費者解約權之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以供未來消保法相關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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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企業經營者先為遞送廣告或型錄之行銷方式 一、條文規定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外國立法例 四、檢討與建議 參、消費者未檢視交易客體之締約方式 一、條文規定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外國利法例 四、檢討與建議 肆;交易客體限於商品 一、條文規定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外國立法例 四、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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