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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網路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以郵購買賣之要件及解約權效果為例(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信至
出版日期: 2002.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24 期/27-36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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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網路交易郵購買賣買賣契約締約方式解約權法律效果
中文摘要: 針對網路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的議題,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本文作者認為,網路交易有無該規定之適用,亦即消費者及電子商務業者是否享有同等權利或應負相同義務?端視網路交易是否符合消保法第 2 條第 8 款所定義郵購買賣之四項要件:一、企業經營者先為遞送廣告或型錄之行銷方式;二、消費者未檢視交易客體之締約方式;三、交易客體限於商品;四、交易類型限於買賣。作者分析四項要件,同時參酌學說、實務以及外國立法例,探討郵購買賣之要件及賦予消費者解約權之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以供未來消保法相關修法之建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企業經營者先為遞送廣告或型錄之行銷方式
一、條文規定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外國立法例
四、檢討與建議
參、消費者未檢視交易客體之締約方式
一、條文規定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外國利法例
四、檢討與建議
肆;交易客體限於商品
一、條文規定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外國立法例
四、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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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至,網路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以郵購買賣之要件及解約權效果為例(上),萬國法律,第 124 期,27-36 頁,2002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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