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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關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之幾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范光群
出版日期: 1989.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7 期/3-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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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訴訟程序共同訴訟反面解釋反訴管轄利益言詞辯論
中文摘要: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因專屬法院乃基於公益考慮,不得任由當事人變更,而新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本不得合併起訴,且亦無法利用原來之訴訟程序,自亦不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起訴後,訴狀送達被告前,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而訴之變更係以新訴替代原訴者,原訴即視為撤回。至於訴訟狀送達被告後為訴之變更,原則上須得被告之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經法院許可者,始得為之,非可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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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群,關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之幾個問題,萬國法律,第47期,3-4頁,198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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