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聯合財產制;所有權;不動產;請求權;損害賠償;盈餘分配 |
中文摘要: |
由於我國舊民法第一○一七條之規定,夫在婚姻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如何歸屬,竟引起如此複雜而不同之解釋,恐非立法者所預料,尤其多數判例解釋,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與物權第七五八條不動產變動之登記原則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公信原則亦迶牴觸,其結果似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及違背保護交易安全。新法修正後,已實施二年有餘。在本文擬檢討舊伕之聯合財產制有何缺失?新法有何改進?改進之立法意旨為何?尤其舊法為多數婦女所詬病之解釋,即「婚姻存續中,夫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夫」,有無改變?如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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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聯合財產制之溯源 (一)西德管理共同制(Verwalrungagemeingchaft) (二)瑞士聯合財產制(Giiterverbindung) 三、我國舊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之組成、管理及新法之改進 (一)舊聯合財產制之財產種類 (二)舊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之組成 (三)舊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之管理 (四)新法之改進 四、我國舊聯合財產制財產所有權之歸屬及新法之改進 (一)原有財產之歸屬 (二)原有財產孳息之歸屬 (三)聯合財產中妻無法證明為其原有財產之歸屬 五、舊聯合財產制於婚姻存續中夫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及新法之改進 (一)我國舊法之解釋 (二)我國新法之規定與解釋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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