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德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恆定主義;訴訟繫屬;特定繼受人;系爭客體;移轉 |
中文摘要: |
出讓人為被告時,原告之訴訟結果將無法實際獲得預期目的而落空,因此於實務上,原告為保全其將來之強制執行,大都同時利用假處分制度,使被告不得任意處分系爭物。立法者為解決,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任意移轉讓與系爭物所形成之各種弊端,基本上必須將受讓人列為出讓人與對造間訴訟結果所拘束之人。至於讓與移轉後之訴訟程序,應歸何人續行之問題,此為採訴訟承繼為原則抑或採當事人恆定為原則之立法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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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內容,與採當事人恆定主義立法之理由 三、訴訟繫屬中當事人讓與系爭客體時,何種人始為特定繼受人?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謂之「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意義與內容之解釋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謂之「移轉」,其意義如何? (三)德國與日本學說判例所解釋若干特殊案例之特定繼受人 四、訴訟擊屬中當事人移轉系爭客體時之法律效果 (一)德國學者之無影響說與影響說之對立 (二)德國判例之情形 (三)系爭客體移轉後當事人所為訢訟行為對於特定繼受人之效力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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