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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讓與系爭物所引發之法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94.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9 卷 第 3 期/21-39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514
關 鍵 詞: 德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恆定主義訴訟繫屬特定繼受人系爭客體移轉
中文摘要: 出讓人為被告時,原告之訴訟結果將無法實際獲得預期目的而落空,因此於實務上,原告為保全其將來之強制執行,大都同時利用假處分制度,使被告不得任意處分系爭物。立法者為解決,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任意移轉讓與系爭物所形成之各種弊端,基本上必須將受讓人列為出讓人與對造間訴訟結果所拘束之人。至於讓與移轉後之訴訟程序,應歸何人續行之問題,此為採訴訟承繼為原則抑或採當事人恆定為原則之立法政策問題。
目  次: 一、前言
二、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內容,與採當事人恆定主義立法之理由
三、訴訟繫屬中當事人讓與系爭客體時,何種人始為特定繼受人?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謂之「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意義與內容之解釋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謂之「移轉」,其意義如何?
(三)德國與日本學說判例所解釋若干特殊案例之特定繼受人
四、訴訟擊屬中當事人移轉系爭客體時之法律效果
(一)德國學者之無影響說與影響說之對立
(二)德國判例之情形
(三)系爭客體移轉後當事人所為訢訟行為對於特定繼受人之效力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訴訟繫屬中當事人讓與系爭物所引發之法律問題,法學叢刊,第 39 卷 第 3 期,21-39 頁,199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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