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認領;婚生子女;血親關係;婚姻關係;受胎;否認之訴 |
中文摘要: |
關於婚生子女之否認,對於受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婚生推定之子女,得依同條第二項,以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為理由,由夫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訟,但必須於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為之,期以保護子女安定之生活。此婚生否認之訴,依現行法規定祗能由夫提起,妻無此權利。惟行政院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鑑於妻不得提出否認之訴,不僅有違夫妻平等之原則,而且有時錯失子女尋找真正生父之權利,故民法第一○六三條增列妻亦得提起該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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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事實關係 二、討論之重點 (一)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之否認 (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四)認領之不得撤銷 (五)認領之否認 (六)認領請求之限制 (七)非婚生子女之準正 三、問題解說 四、問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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