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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救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1.08.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63 期/17-3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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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行政程序行政行為法律救濟違憲審查合憲解釋行政訴訟
中文摘要: 隨著行政程序法的實施,行政行為在程序上之瑕疵已足以影響其實體決定之合法性,然而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程序行為,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其法律救濟之道並無法與對於一般已終結行政行為之實體決定,在法律救濟上予以同等待遇。我國行政程序怯第一百七十四條對此設有特別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人不服行政機關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關於此種差別待遇之立法緣由,以及由其合憲解釋之基礎,對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救濟,適當限制其適用範圍,即係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
目  次: 壹、前言
貳、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概念及範圍
參、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法律救濟
肆、另一面向的思考-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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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論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救濟,律師雜誌,第 263 期,17-31 頁,20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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