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和解契約;事實狀態之不確定;相互讓步;裁量權已縮收至零 |
中文摘要: |
德國聯邦行政手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官署依合義務性之栽量認為成立和解,以消除在合理之評價會時存在的事實或法律狀態之不確定性,符合目的之要求時,得經由相互之讓步(和解),訂立第五十四條第二句所稱之公法契約(按指代替行政處分之公法契約),以解決之。」本條規定和解契約之概念與實體要件,並以和解契約為隸屬關係契約之一種。其立法目的在於,當官署欲作成行政處分時,由於事實狀態或法律狀態之不確定,極難克服,實際上難以毫無疑義地達成符合現行法之決定,乃賦予官署得斟酌行政公益與當事人利益,與當事人達成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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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和解契約之概念 和解契約之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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