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院組織;司法;法律;交互詰問;抗辯;禠奪公權 |
| 中文摘要: |
要維持法律秩序,一種用規整關係及規範行為的規條體系是必要的。最初採取的法規方式是,把一定的具體的法律後果加之於一定的具體的事實上去的條款,威脅著那些人的特殊行為,要是某些事做了或是不做的話,便把政治組織社會的力量加於他們。這些規條便是古代法典的原料。但由於社會的發展,司法上要處理某些繁複問題,卒使法律的發展引入第二重意義,凡被法庭及執法者於處理各種關係與規整行為時所適用的規章,原則,概念以及標,自成體系者,稱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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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法律與法學家-法律與法律家於現代憲政政府中的地位 二、法院組織與司法院 三、法學思想與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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