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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唐律各論(二)第二篇職制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炎輝
出版日期: 1961.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4 期/27-64 頁
頁  數: 38 點閱次數: 1050
關 鍵 詞: 衛禁律宮衛及關禁廟社禁苑宿衛自代太廟門禁衛律
中文摘要: 本編為分則之第二編,規定職司之法制。【疏】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爰至高齊,此名不改。隋開皇改為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編。官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
目  次: 前言
第一章  關於選舉之罪
第二章  關於勤公之罪
第三章  關於祭祀之罪
第四章  關於侍奉(附外膳)之罪
第五章 關於機密之罪
第六章 關於制敕官文書之罪
第七章 關於服喪之罪
第八章 關於孝敬之罪
第九章 關於驛使之罪
第十章 關於推問之罪
第十一章 關於公事稽留之罪
第十二章 關於官紀之罪
第十三章 關於律令改正之罪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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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炎輝,唐律各論(二)第二篇職制律,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4 期,27-64 頁,196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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