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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支持以夫妻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之建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社論萬國法律雜誌社論
出版日期: 1984.1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8 期/1-2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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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男女平等分別財產制婚姻關係原有財產無償取得所有權
中文摘要: 現行民法親屬編制定於民國十九年,遠在行憲之前,當時我國國情,農業社會之傳統色彩仍十分濃厚,男主外女主內,乃為普遍之現象,男女平等之觀念未立,無論社會經濟或家庭生計均由男性主持及負擔,婦女就業或創業之可能,微乎其微,是以當時之立法,雖乏前瞻性,但在某程度內尚未完全與社會脫節,因此實行後並未立即發生嚴重窒礙之問題。然而,近一、二十年來,社會情勢丕變,男女平等成為時代之潮流,不但在法律上對婦女享有之權利與男性作平等之規定與保障,且在現實社會之各層面、各領域中,婦女表現出與男性不相上下之實力,婦女之就業與創業之能力與機會,也未必亞於男性。因此,結婚後之婦女對於維持家庭生計所居之地位,以及對於取得財產所付出的力量,往往與男性不分軒輊,甚至有超過男性者。在此種實際情況下,如果再堅持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其所有權原則上均屬夫的觀念必然顯得落伍而不公平,實應以夫妻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以為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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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社論、萬國法律雜誌社論,支持以夫妻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之建議,萬國法律,第18期,1-2頁,1984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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