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男女平等;分別財產制;婚姻關係;原有財產;無償取得;所有權 |
| 中文摘要: |
現行民法親屬編制定於民國十九年,遠在行憲之前,當時我國國情,農業社會之傳統色彩仍十分濃厚,男主外女主內,乃為普遍之現象,男女平等之觀念未立,無論社會經濟或家庭生計均由男性主持及負擔,婦女就業或創業之可能,微乎其微,是以當時之立法,雖乏前瞻性,但在某程度內尚未完全與社會脫節,因此實行後並未立即發生嚴重窒礙之問題。然而,近一、二十年來,社會情勢丕變,男女平等成為時代之潮流,不但在法律上對婦女享有之權利與男性作平等之規定與保障,且在現實社會之各層面、各領域中,婦女表現出與男性不相上下之實力,婦女之就業與創業之能力與機會,也未必亞於男性。因此,結婚後之婦女對於維持家庭生計所居之地位,以及對於取得財產所付出的力量,往往與男性不分軒輊,甚至有超過男性者。在此種實際情況下,如果再堅持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其所有權原則上均屬夫的觀念必然顯得落伍而不公平,實應以夫妻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以為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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