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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仁光
出版日期: 1999.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05 期/23-40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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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仁光
關 鍵 詞: 公司合併私下轉讓槓桿收購公開收購股東會股票
中文摘要: 公司合併與收購他公司之資產,均需事先取得股東之同意,此由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可得而知。兩者間很大的一個不同點,乃收購他公司之營業或財產,並不需承擔被收購公司之債務,而合併之情形,合併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則必須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之債務。

目  次: 壹、前言
貳、收購他公司資產或營業之行為規範
參、公司合併之規範
  Ⅰ、公司合併之意義
  Ⅱ、公司合併之類型
    一、基本合併類型
    (一)吸收合併
    (二)新設合併
    二、衍生合併類型
    (一)母子公司合併(Merger of Subsidiary)
    (二)簡式合併(Short-form Merger)
    (三)三角合併(Triangular Merger)
    (四)事實合併(De Facto Merger)
  Ⅲ、公司合併之程序
肆、收購他公司股份之規範
  Ⅰ、收購他公司股份之方式及法規範
    一、私下轉讓
    二、於公開市場購買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
    三、標購上市公司股票
    四、槓桿收購(Leveraged Buyout 或簡稱 LBO)
    五、公開收購(Tender Offer)
  Ⅲ、公開收購之規範
    一、規範之依據及主管機關
    二、公開收購之定義及規範之範圍
    三、我國公開收購法規之規範重點
    (一)公開收購之程序
       (i)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ii)公告公開收購
     (iii)被收購公司之義務
      (iv)公開收購之進行
       (v)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之程序
    (二)公開收購申請之審核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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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光,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萬國法律,第105期,23-40頁,1999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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