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偵查;審判;拘役;言論自由;藐視法庭罪;急迫;社論 |
中文摘要: |
「對於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案件,公然加以指摘或批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乃法務部初步研擬的「刑法修正草案」增訂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由於事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以及文字稍欠嚴謹,致引起眾人的關切,倘這一立法構想或許來自英美的藐視法庭罪,該罪對妨害審判或對於審判的進行,發表含有顯著而急迫的危險記事、照片,論文乃至社論,任意製造和傳播法官有不法舞弊的醜聞,以及對於審判作虛偽乃至不正確的報導,從而使法院威信盡失等行為,均加以科處刑罰。我國由於司法運作尚欠健全,司法成信不足服人,因此司法人員一直受到批評,雖說其中確有應受批評之處,但亦有不少挾怨濫施攻擊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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