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威權統治;明治維新;繼受;身分法;行政權優位;民法典 |
| 中文摘要: |
臺灣社會事實上幾乎未參與,日本自明治初期至十九世紀末完成歐陸式法典之制定的歷程,其間花費近三十年的光陰,故可謂是漸進式的改革,但西方法律之繼受,既全由政府主導,取捨之問亦唯政府利益是問。此所以憲政體制捨英法而取普魯士,且強調行政權優位。歐陸式刑法典亦常淪於裝飾門面而已,實際上以各種特別刑法壓制批判政府的民權運動。身分法之堅持日本固有封建的家族制度,更足見其維護專制權力之用心良苦。至於身為「治人者」的明治政府統治階層,似非誠心誠意接受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及觀念,大多視之為統治工具罷了。
|
| 目 次: |
壹、導言 貳、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動機 參、日本繼受西方法的特色 一、漸進式改革 二、政府取向的選擇性繼受 三、藉人民重服從之傳統推行新法 肆、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