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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線電視法」草案評介(三)-自我國通信發展政策之角度觀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穎青
出版日期: 1991.1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60 期/7-11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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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有線電視系統劃區必要轉播頻道資訊服務保留原則服務區域理論一地一系統
中文摘要: 有線電視的引進,先期應以實驗區方式試作,實驗期為三年,期滿後再決定是否進行推廣。但儘管如此,具體的實踐工作並未隨之著手,行政院以有線電視可能衍生之社會利益及衝擊,尚有待進一步調查,而猶豫不行。但社會發展的的現實卻是不容等待,所多業者,私自利用同軸電纜傳送方式,轉播三家無線電視台節目,另播映錄影帶的「第四台」,自民國國六十五年在基隆發跡後,迅速風靡全省。而新聞局對於此種未被合法規定的行為,其取締效果不佳,直至民國七十八年,行政院採取公辦方式實驗試作有線電視系統之態度,成立專案小組,下分立法組及規畫組,以一年為限,完成預定的草案計劃工作,最後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完成最後定案之草案。
目  次: 一、前言:「有線電視法」草案之誕生
二、認識有線電視
(一)頭端設備
(二)傳輪網路
(三)用戶終端設備
三、自通信發展政策之角度檢視「有線電視法」草案
四、小結



五、以獨占為前提之有線電視產業規劃
(一)一地一系統原則
(二)有線電視系統劃區原則之商權
(三)強制規費收取原則
(四)審議委員會之地位與職權
(五)營運許可之性質及內容
(六)有線電視系統在公平交易法上面臨的問題
六、小結-加強管理或鼓勵競爭?

(以下刊載於本期)

七、有線電視的節目授權問題
(一)「必要轉播頻道」規定之再檢討
(二)衛星傳播與著作權

(以上刊載於本期)

(以下待續)

八、訊號盜取的法律防制
    1.著作權法
    2.商標法
    3.公平交易法
    4.電信法修正草案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穎青,「有線電視法」草案評介(三)-自我國通信發展政策之角度觀察,萬國法律,第 60 期,7-11 頁,199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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