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有線電視;系統劃區;必要轉播頻道;資訊服務保留原則;服務區域理論;一地一系統 |
中文摘要: |
有線電視的引進,先期應以實驗區方式試作,實驗期為三年,期滿後再決定是否進行推廣。但儘管如此,具體的實踐工作並未隨之著手,行政院以有線電視可能衍生之社會利益及衝擊,尚有待進一步調查,而猶豫不行。但社會發展的的現實卻是不容等待,所多業者,私自利用同軸電纜傳送方式,轉播三家無線電視台節目,另播映錄影帶的「第四台」,自民國國六十五年在基隆發跡後,迅速風靡全省。而新聞局對於此種未被合法規定的行為,其取締效果不佳,直至民國七十八年,行政院採取公辦方式實驗試作有線電視系統之態度,成立專案小組,下分立法組及規畫組,以一年為限,完成預定的草案計劃工作,最後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完成最後定案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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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有線電視法」草案之誕生 二、認識有線電視 (一)頭端設備 (二)傳輪網路 (三)用戶終端設備 三、自通信發展政策之角度檢視「有線電視法」草案 四、小結
五、以獨占為前提之有線電視產業規劃 (一)一地一系統原則 (二)有線電視系統劃區原則之商權 (三)強制規費收取原則 (四)審議委員會之地位與職權 (五)營運許可之性質及內容 (六)有線電視系統在公平交易法上面臨的問題 六、小結-加強管理或鼓勵競爭?
(以下刊載於本期)
七、有線電視的節目授權問題 (一)「必要轉播頻道」規定之再檢討 (二)衛星傳播與著作權
(以上刊載於本期)
(以下待續)
八、訊號盜取的法律防制 1.著作權法 2.商標法 3.公平交易法 4.電信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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