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搜索;拘捕;輔佐人;代理人;侵占遺失物;流氓 |
中文摘要: |
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對於顯然違反本法行為可疑之人、地、物,得為必要之盤詰、檢查。但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以有事實足信有人在內違反本法行為,而情形急迫,非進入不能制止者為限。依此項規定,警察人員得對任何其認為有違反該法行為之可疑之身體、物件以及除有人居住之住宅以外之處所逕行加以搜索,事前既毋須報准,事後亦無庸呈報;此外於急迫情形,並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搜索,事後亦不須向任何機關報告。如此規定,是否妥當?試想規範「重罪」之刑事訴訟法尚且原則上限制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時應提示檢察官或法院所簽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且搜索不得超越搜索票所載明之搜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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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賦予警察人員逕行搜索權之不當 二、授與警察人員逕行拘捕權之檢討 三、應防止警察人員以其他目的不當濫用本法 四、本法應增列有關輔佐人或代理人之規定 五、分則編規定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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