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擔保債權;物上擔保;人的擔保;附從性;抵押;質權 |
中文摘要: |
保證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為確保債權之效力所認之制度,債權擔保分為物上擔保(物的擔保)與對人擔保(人的擔保),前者依所供擔保之物,以確保債權人之滿足,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是也。後者為保證之制度,以債務人跟外之第三人為附隨的債務人,而期債權之鞏固。為債權之擔保,當事人尚得利用其他間接的方法,以達其目的。其主要的方法,例如票據之背書、併存的債務承擔、不可分債務或連帶債務之加入。此種人的擔保,謂之隱蔽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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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概說 一、保證之目的 二、保證之意義 三、關於保證規定之地位 第二節 保證之性質 第一目 保證之附從性 第二目 保證之獨立性 第三目 保證之補充性 第三節 保證債務與其類似債務之關係 一、損害擔保契約 二、併存的債務承擔 三、清償他人債務之約束 四、票據上之保證 第四節 保證債務之成立 第一目 保證契約 第二目 被保證之主債務 第五節 保證債務之內容 第一目 保證債務之標的(物體) 第二目 保證債務之範圍 第三目 保護債務之體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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