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訴願;憲法裁判;基本權;釋憲制度;普通訴訟案件;人權 |
中文摘要: |
西德及奧國設有憲法訴願制度,納為憲法裁判之一種訴訟型態,其聯邦憲法法院或憲法法院處理憲法訴願之方式,亦如同其他法院處理普通訴訟案件一般,嚴守特定之程序,這些程序,或出自法律明文規定,或自其裁判歸納出準則,至今已成定型化。至於提起憲法訴願之訴訟要件,實務上亦已有準則可循。唯有基本權主體,始享有基本權能力,其基本權始有被侵害並得在特定制度下,透過司法機關主張及貫徹其基本權之可能。就現行制度而論,享有基本權能力者,始成為人民聲請釋憲制度所保障之對象。因此,何人得享有基本權能力因此,必須先予確定。此乃憲法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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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基本權主體 一、基本權能力 二、基本權主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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