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兩造對抗制度;檢察官;被害人;被告;權利;訴訟 |
| 中文摘要: |
我國檢察官制度採一條鞭制(或稱金字塔制),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都要經過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的審核。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依此法定起訴主義,我國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極為有限,且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尚可聲請再議。在層層審核監督下,我國檢察官濫權的可能性乃大為降低。且我國不採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目前司法實務界正積極推動以簡易判決處刑代替審判,期能將兩造參與辯論的審判案件降到所有起訴案件的百分之+左右或更低。故我國亦無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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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刑事訴訟兩造對抗制度的主要缺點 一、容易導致檢察官濫權,被害人及被告權利均缺少保障 二、訴訟曠費時日,以認罪協商代替審判 三、訴訟以勝訴為目的,證據常成為秘密武器 參、美國對刑事訴訟兩造對抗制度的修正 一、揭示之目的及反對理由 二、證據開示制度的獲勝 三、美國目前的刑事開示制度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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